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院研究生科研素質和創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管理辦法》《關于做好2022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研究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國家獎學金的激勵引導作用,鼓勵研究生從事對國家和社會有價值的科學研究,解決實際中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評審工作與育人工作相結合,綜合考慮申請人在學業、科研、社會實踐及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表現。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2022年我院名額為碩士研究生1人,博士研究生1人。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四條 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主任委員:院長、院黨總支書記
副主任委員:副院長、院長助理
成員: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教學秘書、研究生輔導員、學生代表。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制定研究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及評審工作,辦公室設在研究院教務辦,負責評審日常組織工作。
第三章 申請對象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對象為學制期間内在讀的全日制碩士、博士研究生。具體是指: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指博一至博四4個年級的學生;直接攻博生指博一至博五5個年級的學生;2+3碩博連讀生指博一至博三3個年級的學生、1+4碩博連讀生指博一至博四4個年級的學生(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為研一至研三3個年級的學生;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為研一、研二2個年級的學生。
直接攻博生,第一學年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第二學年起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六條 申請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2.在學制期間内在讀,人事檔案在校,且無固定工資關系的全日制碩士、博士研究生。
3.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4.具有社會責任感,在校期間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和公益活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進行公共服務。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具有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
1.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規校紀受到處分者;
2.參評學年任何一門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
3.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第七條 成果認定及時效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研究生在第一次申請國家獎學金時,可以使用攻讀當前學位學制期間所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已獲得過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今年再次申請國家獎學金,科研成果統計不能與上次重複。(注:博士參評隻能使用取得博士身份後的成果,碩士參評隻能使用取得碩士身份後的成果,碩博連讀生可使用碩士階段科研成果參評。)
(二)成果内容包括:
1.在研究院學術委員會認定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者導師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發表論文,或被學術委員會認定的具有同等水平的高水平學術會議論文集收錄論文。上述論文均須正式發表;
2.具有國内外已授權的發明專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導師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且專利署名以2003网站太阳集团為第一單位;
3.獲得省部級以上與本學科有關的科研獎項或省部級以上與本學科有關的科技(學科)競賽獎項;主持或參加與本學科有關的科研項目等;
第八條 研究生在同一學年内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校内學業獎學金。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須在規定時間内向研究院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
第四章 評定辦法和程序
第九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别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定。符合基本申請條件的2022級研究生新生參加評選的,研究院将重點考察其發展潛力。除考察統招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複試成績或免試推薦研究生入學筆試、面試成績外,同時采取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研究生新生進行會審等形式進行考察。
第十條 符合申請條件者如實填寫如下材料并附上支撐材料,經導師填寫同意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内将紙質版交研究院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電子版發送至指定郵箱。材料内容包括:
(一)附件4: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表
(二)附件5:(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三)附件7:2022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推薦人選彙總表
(四)附件8:2003网站太阳集团社會實踐及公共服務自我陳述表
第十一條 研究院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研究院評審委員會統籌考慮學院學科布局及學科方向,從思想道德素質、實踐能力、學業成績、創新意識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定,會議讨論決定産生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推薦人選。
第十二條 研究院對評審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送學校研究生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院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施行期間,如遇上級有關部門新文件下發,與本辦法有沖突的,按照上級規定執行。